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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以營利為目的之一切事業,均應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營業稅,但農業不在此限。
應納營業稅之營業者,應於營業開始時間,開具左列事項,申報營業稅征收機關調查登記,發給營業稅調查證後,方得營業。
一、營業種類。
二、商店名稱及所在地址。
三、營業人姓名籍貫及住址。
四、營業資本額。
前項調查證應每年報請換發一次,歇業停業轉頂時,並應申請註銷或換發之。
營業稅以營業總收入額為課征標準,專門製造業及其他不能以營業總收入額計算之營業,得以營業資本額為課征標準。
營業稅之稅率,依左列之規定,於同一標準酌定同一稅率征收之。
甲、以營業總收入額為標準者,征收其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乙、以營業資本額為標準者,征收其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四。
左列營業免徵營業稅
甲、以營業總收入額為課征標準,其營業總收入額月計不滿三百元者。
乙、以營業資本額為課征標準,其營業資本額不滿五百元者。
丙、已繳納出廠稅或出產稅之工廠或出產者。
丁、不向非社員營業之合作社及貧民工廠。
戊、各級政府所辦營業事業之屬於下列性質者。
子、國防交通及其他公用事業。
丑、銀行保險及其他金融事業。
寅、國家專賣事業,及無競爭性質之製造業。
卯、專為供應政府及所屬機關之事業。
辰、有關對外易貨償債之國營貿易事業。
前項各營業事業,如有兼營競爭性副業者,其兼營部份,仍應課征營業稅。
凡官商合辦之營業,均應課征營業稅。
營業稅以營業總收入額為課征標準時,按月征收,以營業資本額為課征標準時,按月征收,短期或一時營利事業,於營業發生時按次征收。
營業稅之征收,其以營業總收入額為課征標準者,應由納稅營業人按月將營業總收入額填單報由征收機關覆查後,通知應納稅額,由納稅人逕向公庫或征收機關繳納,不得由他人承攬包辦之,但短期營業得準用第三條至第六條之規定,按月征收。
營業稅不得征收附加稅,及任何類似附加之捐費。
應納營業稅之商號,營業帳簿於開始使用前,均應送由征收機關登記,並加戳記。
各省(市)原有牙稅當稅應予改征特種營業稅,其特種營業稅法另訂之。
前項特種營業稅法未經頒行前,仍暫照原有辦法征收之。
營業稅征收機關,對於營業人因所報第二條第一、第四兩項及第五條甲乙兩項之事項,發生爭執時,得設評議委員會評定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另訂之。
各省(市)營業稅主管機關,應將實收稅額,按月造表報由財政部備查,其實際征收情形,必要時並得由財政部審計部派員查考或審核之。
本法自修正公佈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