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田賦繳納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未於徵收限期內繳納者,每逾期二日照應徵額加徵百分之一,以三十日為限,逾三十日經催徵後仍未繳納者,由該管田賦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欠繳隨賦徵購實物者,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