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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賦徵收實物條例
單一條文
第二十一條
田賦徵收實物條例
田賦徵收實物條例
版本:民國 66 年 07 月 01 日 廢止 (現行版本)
民國 66 年 07 月 01 日 廢止
民國 55 年 04 月 26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43 年 12 月 17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33 年 08 月 30 日 制定
田賦徵收實物條例
第二十一條
各省(市)徵實及隨賦徵購事宜,應由各省(市)政府依照本條例之規定擬具實施辦法,報由財政部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