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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賦徵收實物條例
單一條文
第十三條
田賦徵收實物條例
田賦徵收實物條例
版本:民國 66 年 07 月 01 日 廢止 (現行版本)
民國 66 年 07 月 01 日 廢止
民國 55 年 04 月 26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43 年 12 月 17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33 年 08 月 30 日 制定
田賦徵收實物條例
第十三條
田賦開徵前,主管田賦機關應將開徵日期、繳納處所及繳納須知等事項,公告週知,並填發繳納通知單,分送繳納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持憑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