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田賦之徵收,由縣市田賦管理機關辦理,徵收棉花地方經徵事項,由縣市田賦管理機關辦理,經收事項由花紗布管制機關辦理,徵收國幣地方,其徵收款項事宜,由代理公庫之銀行辨理,如無代理公庫之銀行代收時,由縣市田賦管理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