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田賦徵收業務,依左列規定劃分辦理之:
一、查定或調整變更地目等則事項,由主管地政機關會同主管田賦及糧食機關辦理,必要時並得由其他關係機關協辦。
二、勘定應徵實物土地改徵代金事項,由主管田賦機關會同主管糧食機關辦理。
三、經徵事項,由主管田賦機關辦理。
四、減免事項,由主管田賦機關會同主管地政、糧食機關辦理。
五、經收實物事項,由主管糧食機關辦理。
六、經收代金事項,由公庫或代理公庫之銀行辦理;無代理公庫之銀行地方,由縣(市)主管田賦機關辦理。
一、查定或調整變更地目等則事項,由主管地政機關會同主管田賦及糧食機關辦理,必要時並得由其他關係機關協辦。
二、勘定應徵實物土地改徵代金事項,由主管田賦機關會同主管糧食機關辦理。
三、經徵事項,由主管田賦機關辦理。
四、減免事項,由主管田賦機關會同主管地政、糧食機關辦理。
五、經收實物事項,由主管糧食機關辦理。
六、經收代金事項,由公庫或代理公庫之銀行辦理;無代理公庫之銀行地方,由縣(市)主管田賦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