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田賦之經徵經收事宜,以劃分為原則,經徵事項,由縣(市)主管田賦機關辦理,經收糧食事項,由縣(市)主管糧食機關辦理,經收代金事項,由公庫或代理公庫之銀行辦理,如無代理公庫之銀行代收時,由縣(市)主管田賦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