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歷程查詢
關於我們
田賦徵收實物條例
單一條文
第十八條
田賦徵收實物條例
田賦徵收實物條例
版本:民國 66 年 07 月 01 日 廢止 (現行版本)
民國 66 年 07 月 01 日 廢止
民國 55 年 04 月 26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43 年 12 月 17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33 年 08 月 30 日 制定
田賦徵收實物條例
第十八條
經收實物倉庫,主管糧食機關應視各地徵實土地分布情形,於適當地點設置之,必要時得由糧食機關委託經營糧食業務之農會倉庫或廠商代辦經收業務,但主管糧食機關應嚴加管理,並經常派員巡迴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