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實物驗收,以品質鮮明乾潔顆粒充實為限,其收納計算,一律使用公制衡器,以公斤為單位,公兩以下四捨五入,代金以元為單位,分以下四捨五入。
前項驗收實物事項,由財政部另訂規則,呈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