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辦理田賦徵實地方,除徵棉土地外,得隨賦徵購或徵借糧食,其標準以實物額之一倍為原則,仍依當地糧產多寡分別增減之,並得呈准以徵實額三成為範圍,帶徵縣級公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