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田賦徵收實物,依左列標準計徵之:
一、徵收稻穀區域,按賦額每元徵收稻穀二一.六公斤。
二、徵收小麥區域,按賦額每元徵收小麥二0.三公斤。
前項標準,得由行政院視各地土地稅捐負擔情形酌予減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