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徵收實物,就各地方主產稻穀或小麥徵收之,不產稻穀或小麥之地方,得由省市田賦管理機關呈准財政部、糧食部折徵雜糧,其析徵比例,由財政部會同糧食部定之
盛產棉花之地方,其植棉土地,得將應納田賦改徵棉花,徵棉實施區域,由財政部會同糧食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