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田賦開徵後限於一個月內收齊,但每年徵收一次者,得延長一個月,逾期尚未繳納者,依左列規定處罰之:
一、逾期未滿一個月者,照應徵額加徵百分之五。
二、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兩個月者,照應徵額加徵百分之十。
三、逾期兩個月尚未繳納者,照應徵額加徵百分之十五,經催繳後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欠繳隨賦徵購糧食者,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