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但其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受僱且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於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向雇主表明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不在此限。
曾依前項但書規定向雇主表明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不得再變更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依第一項規定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前之工作年資依該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雇主應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之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提繳手續;對於第一項但書所定期間屆滿未表明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雇主至遲應於該期間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
第一項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或已依法向雇主表明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制度者,仍依各該規定辦理,不適用前四項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尚未依修正施行前第一項但書規定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向雇主表明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且前開規定之表明期間尚未屆滿者,仍得於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雇主表明之;屆期未表明者,雇主應溯及自其取得永久居留許可之日起為其提繳退休金。
曾依前項但書規定向雇主表明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不得再變更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依第一項規定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前之工作年資依該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雇主應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之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提繳手續;對於第一項但書所定期間屆滿未表明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雇主至遲應於該期間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
第一項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或已依法向雇主表明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制度者,仍依各該規定辦理,不適用前四項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尚未依修正施行前第一項但書規定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向雇主表明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且前開規定之表明期間尚未屆滿者,仍得於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雇主表明之;屆期未表明者,雇主應溯及自其取得永久居留許可之日起為其提繳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