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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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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版本:民國 110 年 06 月 18 日 全文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0 年 06 月 18 日 全文修正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二十四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從事專業工作或尋職,準用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有關入境、停留及居留等事項,由內政部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