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外國專業人才以數位方式從事遠端工作,非為我國境內事業單位或雇主提供勞務,並具備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條件者,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得向外交部或駐外館處申請核發六個月有效期限、多次入國、停留期限六個月、未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於入國後,停留期限屆滿有繼續停留之必要者,得於停留期限屆滿前,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延期,每次延期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並得免出國,每次總停留期間最長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