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其配偶、未滿十八歲子女及其滿十八歲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經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為保險對象,不受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第一款在臺居留滿六個月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