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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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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版本:民國 110 年 06 月 18 日 全文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0 年 06 月 18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
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制定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十八條
外國專業人才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後,出國五年以上未曾入國者,內政部移民署得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及註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不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