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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單一條文
第二十七條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其他名稱
:金融保險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消保法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
民國 105 年 12 月 09 日 修正
民國 104 年 01 月 22 日 修正
民國 103 年 05 月 20 日 修正
民國 100 年 06 月 03 日 制定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三章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
第二十七條
預審委員應將審查意見報告提送評議委員會評議。
評議委員會應公平合理審酌評議事件之一切情狀,以全體評議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評議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評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