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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單一條文
第二十二條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其他名稱
:金融保險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消保法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
民國 105 年 12 月 09 日 修正
民國 104 年 01 月 22 日 修正
民國 103 年 05 月 20 日 修正
民國 100 年 06 月 03 日 制定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三章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
第二十二條
金融消費爭議事件涉及眾多金融消費者或金融服務業且事件類型相似者,或涉及重大法律適用爭議者,爭議處理機構對該等爭議事件得暫時停止處理,並針對該等爭議事件擬訂爭議處理原則經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依該處理原則繼續處理,或向有權解釋法令之機關申請解釋後,據以繼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