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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單一條文
第十二條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其他名稱
:金融保險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消保法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
民國 105 年 12 月 09 日 修正
民國 104 年 01 月 22 日 修正
民國 103 年 05 月 20 日 修正
民國 100 年 06 月 03 日 制定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二章 金融消費者之保護
第十二條
金融服務業應將第八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二規定事項,納入其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確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