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
自由港區事業違反第二十條規定之定期盤點、簽證或補稅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停止其六個月以內之進儲貨物或廢止其營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