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自由港區事業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並得按次連續處罰;連續處罰三次仍未改正者,得停止其六個月以下進儲貨物或廢止其營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