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自由港區事業之貨物輸往課稅區時,應依進口貨物或相關規定,課徵關稅、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推廣貿易服務費及商港服務費。但在自由港區經加工、產製之產品,按運出港區時之形態,扣除自由港區內附加價值後課徵關稅。
自由港區事業銷售勞務至課稅區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