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自由港區事業每年應委由會計師會同辦理年度存貨盤點,並於盤點後一個月內,將經簽證之盤存清冊及結算報告表送海關備查;必要時,得於期限內申請展延一個月。
自由港區事業依前項規定辦理存貨盤點或自行盤存之貨物,如少於帳面結存數量,應同時向海關申請補繳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