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自由港區事業得進儲之物品,除下列物品須於進儲前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受其他法律或其法規命令之輸入規定限制:
一、違禁品。
二、毒品、槍械、武器、彈藥。
三、毒性化學物品。
四、有害事業廢棄物。
五、放射性物品。
六、未經檢疫合格之動植物或其產品。
七、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
八、存儲期間可能產生公害或環境污染之物品。
九、特定戰略性高科技物品。
十、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物品。
一、違禁品。
二、毒品、槍械、武器、彈藥。
三、毒性化學物品。
四、有害事業廢棄物。
五、放射性物品。
六、未經檢疫合格之動植物或其產品。
七、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
八、存儲期間可能產生公害或環境污染之物品。
九、特定戰略性高科技物品。
十、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