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外國勞工之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限制之規定辦理。
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勞工總人數中,應僱用百分之五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自由港區事業,未依前項規定足額僱用者,應依差額之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定期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立之就業基金專戶繳納差額補助費。
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勞工總人數中,應僱用百分之五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自由港區事業,未依前項規定足額僱用者,應依差額之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定期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立之就業基金專戶繳納差額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