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於召開董事會決議併購事項前,應委請獨立專家就換股比例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並分別提報董事會及股東會。但本法規定無須召開股東會決議併購事項者,得不提報股東會。
於公司分割案件時,前項委請獨立專家表示意見之內容,為分割後受讓營業或財產之既存或新設公司發行新股之價格及所受讓營業或財產價值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