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條
公司與外國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或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收購財產或股份者,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條之規定,於該公司適用之;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於該外國公司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