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條
本法規定於戰時、戒嚴或動員實施階段,有一部或全部暫停適用之必要者,其暫停適用之範圍或地域,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
前項情形,本法所定期間停止進行,自恢復適用之次日起,重行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