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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單一條文
第七十一條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制定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五章 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
第七十一條
勤務法庭,由軍事審判官三人合議審理之。但簡易訴訟程序,得由軍事審判官一人獨任審理之。
前項合議審判以庭長充任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階高資深者充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