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條
復審人及再申訴人不服權保會所為之復審或再申訴決定者,以勤務法庭為行政訴訟管轄法院。第二條所定權益爭議事件,得逕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者,亦同。
勤務法庭審理前項事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勤務法庭及其他法院間審判權爭議之處理,準用法院組織法之規定。
勤務法庭應妥速審理,其細則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