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條
不服申訴管轄機關之申訴處理者,得依本法向權保會提起再申訴。
申訴人不服申訴處理者,得於申訴處理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權保會提起再申訴。但申訴處理於艦艇航行期間送達者,其二十日期間自艦艇返抵國內港口之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