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條
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提起申訴逾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法定期間。
二、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役單位、住址或其他聯絡方式。
三、同一事由,已提起復審、申訴或行政訴訟,而仍一再提起。
四、非申訴管轄機關,接獲申訴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申訴。
一、提起申訴逾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法定期間。
二、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役單位、住址或其他聯絡方式。
三、同一事由,已提起復審、申訴或行政訴訟,而仍一再提起。
四、非申訴管轄機關,接獲申訴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