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條
軍人對於權責機關所為復審事件以外之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向申訴管轄機關提起申訴。
軍人不服檢束、禁足、罰勤、罰站、人事晉任或遷調之行政處分,應依前項規定提起申訴。
軍人於喪失現役軍人身分後,接獲前二項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者,亦得依第一項規定提起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