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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單一條文
第四十八條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制定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三章 復審
第六節 復審決定
第四十八條
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提起之復審有理由者,權保會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