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條
權保會得依職權或依復審人之申請,命文書或其他物件之持有人提出該物件,並得留置之。
公務員或機關掌管之文書或其他物件,權保會得調閱之。
前項情形,除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法律另有規定外,該公務員或機關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