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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單一條文
第三十六條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制定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三章 復審
第四節 復審卷宗及文書送達
第三十六條
復審文書之送達,除前條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