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復審人得委任熟諳法律或有專業知識之人為代理人,每一復審人委任者以不超過三人為限,並應於最初為復審代理行為時,向權保會提出委任書。
前項復審代理人,權保會認為不適當時,得禁止之,並以書面通知復審人。
復審代理人之更換、增減或解除,非以書面通知權保會,不生效力。
復審委任之解除,由復審代理人提出者,自為解除意思表示之日起十五日內,仍應為維護復審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必要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