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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單一條文
第二十四條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制定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三章 復審
第二節 復審人
第二十四條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復審能力。
無復審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復審行為。
關於復審之法定代理,依民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