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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單一條文
第二十一條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制定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三章 復審
第一節 復審之提起
第二十一條
復審提起後,於復審決定書送達前,復審人得撤回之。復審經撤回後,不得再提起同一之復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