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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單一條文
第十九條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制定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三章 復審
第一節 復審之提起
第十九條
原處分機關未於前條第三項期間內處理者,權保會得依職權或依復審人之請求,通知原處分機關於十五日內檢送相關卷證資料;屆期未檢送者,權保會得逕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