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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
單一條文
第二十條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
版本: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
民國 112 年 01 月 10 日 制定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
第三章 業務及監督
第二十條
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本中心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其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