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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育法
單一條文
第四條
海洋保育法
海洋保育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制定
海洋保育法
第一章 總則
第四條
為達成海洋生物多樣性之目標,主管機關應採取各種海洋保育措施,以保護海洋生物棲息環境,協調並促進海洋保護區之整合規劃及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