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規定劃定海洋庇護區前,已於該海域合法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鋪設電纜、管道、設施、結構、從事探礦或採礦或其他經許可或核准之行為者,不受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得繼續從事許可或核准行為至有效期限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