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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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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海洋保育法
海洋保育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制定
海洋保育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海洋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前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管轄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