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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單一條文
第二十六條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其他名稱
:威權統治時期不當沒收財產返還條例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版本: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
民國 111 年 05 月 17 日 制定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