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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單一條文
第二十四條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其他名稱
:威權統治時期不當沒收財產返還條例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版本: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
民國 111 年 05 月 17 日 制定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第四章 調查、處理及救濟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權利回復基金會之決定,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