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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單一條文
第十四條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其他名稱
:威權統治時期不當沒收財產返還條例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版本: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
民國 111 年 05 月 17 日 制定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第二章 國家不法之權利回復
第二節 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權利回復
第十四條
金錢賠償之金額以被害者全部被剝奪所有權之財產,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合併計算後之價值總額,按附表二計算之。
[附表二: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金錢賠償比率計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