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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單一條文
第十二條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其他名稱
:威權統治時期不當沒收財產返還條例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版本: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
民國 111 年 05 月 17 日 制定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第二章 國家不法之權利回復
第二節 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權利回復
第十二條
第三人於原財產上成立或設定租賃權、地上權、抵押權或典權等權利時,無前條第三項情形者,其權利不因原財產返還而受影響。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返還土地者,該返還時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